日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在怀孕期间起诉要求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两人系自由恋爱,在认识几个月后,双方互生好感,俩人共同商议决定闪婚。在今年3月份,在女方刚达到法定婚龄时,俩人就跑到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李某怀孕,可是俩人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就后悔了,李某发现王某并非是自己值得托付一生的人,夫妻俩经常为琐事而争吵,两人在性格、志趣等各方面差异很大。李某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认为她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考虑到本案比较特殊,李某已怀身孕,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正常发育成长,法官多次做起了原被告的调解和好工作。但在调解过程中女方的态度非常坚决,她清楚离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且被告张某也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张某也认为他们之间结婚太草率了,现在双方之间没有感情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既然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和在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准予原被告调解离婚。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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