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组发〔2010〕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工)委:
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是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党性观念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基层党组织自身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经常对广大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增强党员主动按期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二、严把标准,按时足额收缴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为: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标准交纳党费。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标准交纳党费。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把党费收缴标准,半年一核实,根据每名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和实际收入,测算出交纳党费数额,并经党员本人签字确认;要按月收取,即基层党组织每个月向党员收取当月党费;要按季上交,即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各党(工)委将上季度收缴的党费全部上交至县农行县委组织部党费专有帐户:366201040016570,同时将解缴单组织部存根联上报。
三、明确要求,规范党费管理
1、实行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与管理是一项具体而严肃的工作,各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中共正式党员具体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收缴人员若有工作变动,应重新确定接管人员,做好党费和票据等交接工作。
2、严格票据管理。各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时必须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印制的票据,即:党支部向党员收缴党费时使用《金湖县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款收据》(乙)、党(工)委向所属党组织收缴党费时使用《金湖县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款收据》(甲)、党(工)委向县组织上交党费时使用《金湖县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款收据》(丙)。各党(工)委必须加强票据管理,实行“一年一领、一年一结”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党(工)委党费收缴人员将上年领取的党费收据、党费收缴台帐等,交至县委组织部审核、销号。未经审核、销号,不得再领取新的党费票据。
3、建立收缴台帐。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收缴管理台账》,支部要详细记录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时间;县直各党(工)委要详细记录所属党组织上交党费的时间、金额、经办人员、开具单据等情况,确保收缴金额与台帐相符、与票据相符。
4、定期进行公示。党费交纳基数核定和每月交纳党费后,党支部要通过支部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各党(工)委每季度要对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四、严肃纪律,抓好督查落实
各党(工)委要加强党员教育,鼓励党员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严格按自行脱党处理。要认真落实各项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自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县委组织部将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督查力度,采取不定期抽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等方式,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对基层党组织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党费管理混乱、拖欠、漏缴等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
2010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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