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任免权限调整的
通 知
金组发[2008]43号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党委(党组)、各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结合《金湖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1、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必须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关规定程序。
2、对于拟提拔任用人选,须履行民主测评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公示结束后,主管方党委(党组)要将民主测评推荐汇总表、干部考察综合材料、集体研究干部的原始记录、公示期间来信来访的调查说明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委组织部行文决定任免。
3、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交流换岗,主管方党委(党组)履行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将集体研究干部的原始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委组织部行文决定任免。
4、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金湖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金组发[2003]26号)执行。
其他股级干部的任免继续执行《金湖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金湖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金组发[2004]22号)。
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
2008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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