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负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职责和正确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坚强的党性,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具有牢固的大局意识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能够及时、果断、依法处理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四)具有牢固的群众意识,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 (六)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知人善任,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安工作的要求。 二、省(区、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一)能够全面理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领导、指挥本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二)政治敏感性强,具备驾驭复杂局面、科学判断形势和研究对策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熟悉政法、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善于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妥善处理复杂社会治安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准确掌握、熟练运用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市(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一)能够全面理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领导本地公安机关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能够准确掌握、熟练运用各项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公安业务,有较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 (四)具有处理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应具有处理各种治安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能力。 (五)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的经历。 四、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一)能够准确掌握、熟练运用政法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指示。 (二)熟悉公安业务,具有丰富的公安实际工作经验。 (三)具备现场组织指挥能力,能够及时、果断、依法妥善处理复杂社会治安问题。 (四)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 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本任职条件所指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治部(处)主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本任职条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负责解释。 本任职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1991年8月22日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试行)》(组通字〔1991〕30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06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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