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公务员规范用语用字工作制度
时间:2010-11-15 15: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内容摘要:公务员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机关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公务员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机关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加强对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保证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在机关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发挥好机关示范带头作用,通过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礼仪建设,提高公众形象和办事效率。
四、普通话为机关主要工作用语,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活动主持、发言、在媒体和公共场合发言或接待外地客人,打(接)电话及其他公务活动等场合一律使用普通话。
五、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把讲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纳入公务员业务考核内容,同时,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50周岁以下所有公务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以上(普通话测试成绩须在70分或70分以上)。凡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率不足80%的单位,降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凡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测试或测试后补测仍未达到要求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个别因未参加培训测试,对检查评估验收造成影响的,视情况可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文字应用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标准,使用字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即:字形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字形不规范的情况,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出现增减笔画或产生歧义。
七、机关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宣传品、奖状、证书、网络信息等要使用规范汉字。
八、对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机关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建立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文件、资料、记录等的归档,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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