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苏组通〔2009〕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群众举报反映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违规用人问题,特别是反映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违规用人问题,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按规定程序实行立项督查。
第三条 对立项督查的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向相关的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市管企业党委发出《立项督查通知单》。
第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立项督查通知单》后,应当派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调查组,直接进行查核,不得层层下转。查核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报告查核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但必须在顺延的15日内报告查核结果。
第五条 查核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原始查核材料应当由调查组成员署名,重要证明材料应当由证明人署名或盖章,作为查核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
第六条 经查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作出处理。承办单位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应当与市委组织部充分沟通。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查核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查核过程不严格、查核事实不清楚、适用政策不恰当、结论意见不明确等问题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对立项督查事项进行复核。对未按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区)委组织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实施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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