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文件 金办发〔2010〕107号 ——————————★—————————— 关于印发《金湖县党政领导干部 “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权利运行的监督,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金湖县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 主题词:“三责联审”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金湖县党政领导干部 “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责联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责联审”是指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和审计部门,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政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机构编制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性、原则性和规范性实行联审的活动。 第三条 “三责联审”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本办法所指的“三责联审”对象是指县管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三责联审”分为离任“三责联审”和任中“三责联审”。离任“三责联审”是指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原因离任进行的“三责联审”。任中“三责联审”是指领导干部任现职满三年或根据需要进行的“三责联审”。 第五条 成立由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县“三责联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责联审”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 第六条 “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 1.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性文件情况; 2.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的情况; 3.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 4.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5.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6.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7.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8.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 1.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2.执行“三定”方案的情况; 3.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数职位管理的情况; 4.编制使用和编外劳务人员使用情况; 5.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执行情况; 6.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情况; 2.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效益情况; 5.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及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7.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实施“三责联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派“三责联审”工作组,制定“三责联审”工作实施方案。“三责联审”工作组人员从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审计局等部门抽调,必要时还可从其他单位抽调。 (二)下达“三责联审”通知。在实施“三责联审”前三日,向“三责联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通知书,告知“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等。遇有特殊情况,经“三责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三责联审”。 (三)发布审前预告。审前预告由“三责联审”工作组制作,随“三责联审”通知书交由 “三责联审”对象所在单位于实施“三责联审”前一日在单位内张贴。其内容包括:拟被联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三责联审”内容、纪律、时间和“三责联审”工作组成员、联系方式等。 (四)做好审前准备工作。“三责联审”对象及所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就年度或任期内执行选人用人责任、机构编制责任、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于“三责联审”工作开始时送交“三责联审”工作组。 (五)召开动员大会。“三责联审”工作组进点召开动员大会,通报“三责联审”实施方案,对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分别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三责联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六)组织实施“三责联审”。“三责联审”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途径多渠道收集情况按有关法规实施联审。 (七)综合“三责联审”情况,反馈“三责联审”初步结果。“三责联审”结束后,经工作组集体研究分别形成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在报送“三责联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三责联审”对象及所在单位自接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三责联审”工作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三责联审”结论。组织、编制管理和审计部门审定“三责联审”报告,向“三责联审”对象及所在单位出具“三责联审”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三责联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法规纪律等,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在职权范围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八条 “三责联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三责联审”报告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于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三责联审”工作组。 第九条 组织、编制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给予责任人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条 “三责联审”结果运用: “三责联审”的结果作为联审对象及任职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先评优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给予谈话教育,并限期整改;对问题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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