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湖县委全委会 任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表决暂行办法 2002年6月5日·金发[2002]44号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表决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镇和县直部、委、办、局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用。 对上述人选的任用表决,全委会期间采用投票方式,全委会闭会期间采用征求意见方式。 二、人选产生 表决人选由县委常委会研究提出。 三、投票表决 1、表决工作由县委常委会主持。程序为:(1)县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方案及拟提拔任用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干部公示等情况;(2)对拟任用人选进行酝酿、审议;(3)与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与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始得进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因故缺席的委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拟任用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3、表决时,设监票人1—2名,计票人2—4名。监票人由县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用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从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4、表决会场设票箱一个。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随后县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县委委员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监票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将收回票数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县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征求意见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对上述人选的任用,县委常委会决定前必须征求县委委员意见。 1、县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后,县委组织部将拟任用人选的《征求意见表》送达县委委员,并负责收集、整理反馈的意见。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也可电话、传真征求意见,电话征求意见的应做好记录。 2、县委委员在收到《征求意见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意见采取书面方式,特殊情况也可电话、传真反馈,电话反馈意见的,应做好记录。征求意见期限由县委常委会决定,一般不超过5天。 3、对县委委员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4、多数委员对拟任用人选没有不同意见或所提意见经调查不影响其任用的,由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多数委员对拟任用人选提出反对意见,或经调查拟任用人选存在影响任用的重大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调查核实清楚的,县委常委会可视情作出暂缓或不予任用的决定。 五、其它事项 县委委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反映拟任用人选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不得凭个人好恶和恩怨定取舍。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得组织或参与各种非组织活动。 县委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酝酿审议投票表决和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对泄密的,一经查实,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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