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湖县委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 暂 行 规 定 2002年6月5日·金发[2002]47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机制,根据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通过委任制提拔任用和公开选拔产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二、试用期限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试用任职手续时计算。 三、试用期管理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原则上不得变动试用工作岗位。 对任职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考察其德才表现、群众公认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任职时计算。不称职或按规定应予诫勉的,免去试用职务,取消试用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免去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由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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