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金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 用票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24日·金发[2003]40号 《中共金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票决暂行办法》经2003年6月24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 中共金湖县委常委会 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票决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推进干部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委常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一律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出席常委会的常委须达到全体常委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投票表决。 三、投票表决程序为: (一)县委组织部逐个介绍拟提拔任用人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情况; (二)与会常委进行充分酝酿、讨论; (三)与会常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决定。 四、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参与投票的常委应对拟提拔任用人选逐个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人选数不得超过拟任职位数。因故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也不再另行投票。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拟提拔任用人选得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方为通过。 五、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从与会常委中推选产生,计票人由常委会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会场设投票箱一个,与会常委分别投票。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现场统计票数,监票人核对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分别签字,由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常委会投票表决通过的拟提拔任用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后常委会决定干部任用与否,不再进行票决。 八、对投票表决不能通过的拟提拔任用人选,如果再次就同一职务提交投票表决,应在半年以后。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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