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湖县委关于建立科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
度的意见 2002年6月5日·金发[2002]45号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提高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中共金湖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特制定科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1、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班子主要领导或主要责任人将受到诫勉谈话: (1)班子评议不满意率高于30%或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高于50%的; (2)班子不团结,成员之间矛盾突出,一把手协调不力,影响正常工作的; (3)“三风”(吃喝风、走读风、浮夸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4)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 (5)由于决策不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6)对县下达的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完成较差,或年度综合考评处于全县同类末位; (7)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明显反映的; (8)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个人,将受到诫勉谈话: (1)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率超过30%;或年度考核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分管工作列全县倒数第一的; (2)政治观念淡薄,自由主义严重,常在干部群众中散布消极错误言论,执行上级决策和集体决议有抵触情绪,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因独断专行、失职渎职而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4)“三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5)服务意识差,办事拖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群众反映较大的; (6)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考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 (7)道德品质差,生活作风不检点,思想作风不正,挑拨离间,拨弄是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组织纪律性差,不保守秘密,不令行禁止,不服从组织决定的; (9)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程序 1、镇和部门党委(党组)在核实了解、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诫勉谈话对象,并将党委(党组)意见与综合材料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核。 2、县委组织部依据考察考核情况或基层党委(党组)意见,商县纪委提出诫勉谈话人员建议名单及理由,经县委常委会研究作出诫勉谈话决定。 3、镇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其它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记录。 4、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跟踪考察和教育管理。诫勉对象当年不得参加评优、提拔,对仍不能改正错误的干部要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组织处理。 本意见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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