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湖县委 关于领导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2002年6月5日·金发[2002]46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现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金湖实际,对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辞职作出如下规定: 一、自行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健康状况、兴办经济实体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可自行申请辞职。 二、引咎辞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1、连续二年未完成目标综合考核指标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之间矛盾尖锐,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负有主要责任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多次到市级以上集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下属或直系亲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本人负有重要责任的; 5、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6、疏于教育和管理,发生重大安全等恶性事故的; 7、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群众反应强烈的; 8、因个人品行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9、受到组织诫勉谈话,仍没有改正错误的; 10、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11、做出其它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领导干部,经任免机关集体研究,确认其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本人没有引咎辞职的,由组织劝其引咎辞职,本人拒不辞职的,由组织免职。 三、对自行辞职和引咎辞职干部的职务任免,按规定程序办理。自行辞职和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本人应书面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辞职请求。由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提出辞职申请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或因擅离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引咎辞职不能取代党纪、政纪处分,属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处理。 五、对自行辞职和引咎辞职的,可视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引咎辞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六、股级干部的自行辞职和引咎辞职,由各镇、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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