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0-10-02 15:5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内容摘要:第三十二条 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3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3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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