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大学毕业就来到了作为中国最基层的农村,看到了也了解了农村农民对基层乡镇政府存在一些误解。农民的观念意识还停留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治社会,不管大事小事只要是出了自家门牵扯到自身利益的事,都习惯去乡政府镇政府上访。比如农民年底乡镇企业老板欠薪,他们都会去镇政府门口拉条幅讨薪,这样的事件几乎每到年底都能在乡镇政府发生一两次。而乡镇政府机构为了平息事件,以免闹到市县级以上部门机关,也为了让工人们过一个好年,往往都会从并不富裕的乡镇财政中给这些工人自己先垫付本该属于企业老板支付的一部分工资。随后自己再尽力找跑路的老板要债。但并不能每次都能找到跑路的老板要到垫付的工资。基层政府之所以会采取这样的方式方法还处理本该不属于自己支付的款项是县级以上部门机关往往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有要求只要有群体性上访事件都归责于基层工作不力,并直接影响乡镇的年终考核。这也是乡镇基层政府机构对这些上访群众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的原因。甚至每个乡镇几乎都能有几个“上访专业户”。老百姓之所以不管大事小事只要是出了自家门的事都习惯找政府,是由于我们无论是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还是新中国建立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这段时间,虽然国家也曾颁布一定数量的法律,但是确实没有建立起法律约束之下的国家治理——法治。由于法治宣传教育落后加之很多农民的文化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农民还不清楚法治的真正内涵,更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有点片面的理解了法治的内涵误以为政府要为之包办一切就是合法。
在农村的这几年不可否认,大部分农民都是淳朴的,但也不乏有极少部分发现通过上访可以获得蝇头小利而变成的刁民,以至于在乡镇除了突发性事件上访外,每个乡镇都会有固定的几个上访户。为何基层政府面对本乡镇的那固定的几个上访户,却不能拿出有力的管理办法,我认为终究原因是法治这一基本治国方针政策还没有深入人心,本来作为补充法治的上访政策却在基层由辅变主。其次通过法律的途径这条路一般时间都偏长,比较耗费人力、物力及财力。另外市县级以上机关尤其是到了省部级机关往往是因为基层的一两次上访事件而直接问责于乡镇领导,导致乡镇领导大多数时候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些固定的个别上访户通过上访能获得一些利益这事不算大,但是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却是比较坏的。给普通老百姓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误想法。乡镇政府本来作为基层的服务性单位却要成为包办一切的父母。
我认为政府的简政放权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承的。只有政府真正的简政放权后,对市场对社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也只有全面的实行依法治国后,政府也才能更好的实现简政放权。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大手笔地绘制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全面依法治国”规划到“四个全面”内容之中,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引领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构想。当前的政府的转型期也已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而迈入黄金期。
尤其农村这样作为社会最基层的阶层,农村本来就是有区别于普通社会,自然免不了有属于农村在依法治理中的特色。农村中一般都是以亲缘关系都住在一起,拖泥带水的亲缘关系在农民心目中比陌生而冷冰冰的法律更能让人接受。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更好的依法治村、依法治镇:
一、提高村组干部法律知识,打通法律“最后一公里”。
村组干部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干部,他们没有直接直属的领导,往往法律知识及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又称为“卷着泥裤脚的干部”,是农民面对的直接干部。他们能充分利用自己的亲缘关系更好地充当普法教育的媒介,把与三农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他们的生活经验的诠释后,能更好地让农民接受。消除了上对下的硬式宣传的缺陷,也能作为农民学法的榜样,村组干部有了足够的法律知识也能更好处理好村邻纠纷。
二、强化基层司法所职能,简化农村简易案例的法律诉求途径。
法律及复杂的途径已经让不少城市的居民都望而却步,对于文化水平偏低的农民更是如同天书。现在农民尤其是第二代新农民,往往有了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文化上基本以脱离文盲,经济上也脱贫了还有不少成为了小老板,但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阻碍了自身追求更高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律师事务所、法院、司法局等这些法律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往往又离农民甚远。乡镇基层只有一个法律服务所,而就这一个专业性强法律服务所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往往疲于应付出现法律矛盾纠纷后化解纠纷矛盾。提高司法所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及待遇水平,每个工作人员专项负责1-2个村干部的法律业务水平的提高,每年定期考核。
三、加强基层派出所与乡镇、村的联动机制。
为确保信访等突发事件引发成暴力事件,基层派出所要加强重点人群及高危人群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并对已违法犯罪人员及暴力事件的人群要严加教育和管制。并为当地农民树立一个“违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正面形象,让那些想投机取巧的潜在人员,不再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意识。
四、建议省市级机关部门能破除把上访信访事件纳入乡镇年终考核的“一票否决”机制,淡化上访的作用。
省市级上级机关部门往往会因为乡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而把乡镇机关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导致乡镇机关因为过分害怕发生不管是非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而没法挺直依法治镇的腰杆。自然能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乡镇基层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仅仅凭着因为群体性上访事件,而没有分清群体上访是“小群体”还是“群众”,就“一票否决”乡镇的考核,不免不利于乡镇机关工作的开展。淡化上访的作用,并不是说上级部门机关不过问下级机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考核,对下级机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考核应该是立体的全方位的考核。就像如果对经济的发展仅仅是GDP数字的考察,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重数字轻质量水分大的缺陷。如果过分强化上访的功能作用,势必也不利于依法治理。
我认为依法治国、依法治镇的未来理想的局面是没有了信访局的存在的价值,老百姓有大小事都能找到事情的相对方走法律调解、仲裁甚至判决。只有充分的实现依法治理,政府机关才能真正的简政放权,简政放权后的基层政府机构也能更好地建设成为服务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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